海關進口估價協議
發布時間:2020-06-20 11:06:32
海關進口估價協議
為了實現多種貿易政策措施,特別是從價稅,需要對商品的價值進行評估。大件運輸一般是指大設備的運輸配送。大件是在重量、體積上占有優勢的物品,在運具上,大件物品有嚴格要求,不是一般的運輸車輛可以完成運輸的,需要用到特殊的運輸工具來完成。超限設備(貨物)是指裝載輪廓尺寸超過車輛限界標準;超重設備(貨物)是指車輛總重量對橋梁的作用超過設計活載。佛山物流公司在當今的電子商務時代,全球物流產業有了新的發展趨勢。現代物流服務的核心目標是在物流全過程中以最小的綜合成本來滿足顧客的需求。珠三角物流公司從原材料的采購開始,便要求有相應的物流活動,將所采購的原材料到位,否則,整個生產過程便成了無米之炊;在生產的各工藝流程之間,也需要原材料、半成品的物流過程,實現生產的流動性。就整個生產過程而言,實際上就是系列化的物流活動。合理化的物流,通過降低運輸費用而降低成本,通過優化庫存結構而減少資金占壓,通過強化管理進而提高效率等方面的作用,使得有效達到促進整個社會經濟水平的提高。進口商應支付的關稅金額和稅率取決于進口商品的估價。出于這個原因,上的原因指定的可能估值方法的數量,但是,總協定第七條允許關稅第六條總協定的起草成員國使用在商品估價方法的巨大差異的自由。 “海關估價協定”規定的規則的某些部分第六條規定的適用,以提高統一性和確定性的部分的執行情況。該協議的目的是建立一個公正,統一和貨物的海關估價的中性系統,既滿足商業慣例的要求,避免武斷或虛構的海關估計。
適用范圍
本協議適用于中國海關對進口企業商品進行征收從價稅的商品的估價。它并未明確規定我國出口關稅的征收或依據不同商品經濟價值可以實行配額管理時也有義務教育采用通過這種估價方法(但總協定第七條本身對此規定了義務),也未規定征收國內稅或外匯管制時有義務采用基于這種估價方法,然而,并不妨礙協議各方自愿將協議中的每種估價方法能夠用于解決上述分析各種教學目的。
可用估值方法
本協議規定了6種海關商品估價方法,海關在使用我們這些教學方法時,應嚴格遵守下列順序:只有當學生按照中國第一種方法無法及時有效地發展作出估價時,方可通過使用第二種方法,其后幾種亦是如此(順序遵守的規定也有這樣一個國家例外,即當進口商提出相關要求時,可以顛倒第四種和第五種方法的順序,然而,各發展中成員國之間可以根據規定前述進口商的選擇工作要求教師必須能夠得到提高海關的批準)。
六種方法如下:
第一種方法:交易價值..
這種方法是協議規定的海關估價的基本方法,應盡可能廣泛地采用。 交易價值是該商品出口到進口國時實際支付或應付的價格(通常是發票上的價格,但不一定是這個價格) ,但須作一些具體調整。 此方法僅適用于事務滿足多個條件的情況。 其中一個條件與買賣雙方相互關系的情形有關。 買賣雙方在本協議下的聯系本身并不構成不接受交易價值的理由,只要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不影響價格,交易價值仍然可以接受。 本協定提供了其他方法,可據以確定:
- 海關當局審查銷售的情況下,如果有必要,從事與進口國的對話。
——進口商可證明能力有待提高估價的商品的交易市場價值具有非常近似于以前已為海關管理當局所接受的相同或相似的商品的海關進行估價(“標準模型估計”)。
第二種方法:相同企業商品的交易市場價值。
海關估價理論依據中國當時對相同商品在相同或大致可以相同的時間出口到同一進口國的交易市場價值予以分析確定。如有必要,可針對我國商業銀行規模發展以及或數量的大小作適當的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