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稅海關申報表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0-05-28 08:16:28
出口退稅海關申報表管理辦法
出口退稅管理辦法報關
第一條
為了一個正確執行我們國家對出口企業產品的退稅政策,支持中國外貿經濟發展,加強對出口退稅報關單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整車物流包裝是為在流通過程中保護產品、方便儲運、促進銷售,按一定技術方面而采用的容器、材料及輔助物等的總體名稱。也指為了達到上述目的而采用容器、材料和輔助物的過程中施加一定技術方法等的操作活動。佛山物流公司在當今的電子商務時代,全球物流產業有了新的發展趨勢。現代物流服務的核心目標是在物流全過程中以最小的綜合成本來滿足顧客的需求。大件運輸一般是指大設備的運輸配送。大件是在重量、體積上占有優勢的物品,在運具上,大件物品有嚴格要求,不是一般的運輸車輛可以完成運輸的,需要用到特殊的運輸工具來完成。超限設備(貨物)是指裝載輪廓尺寸超過車輛限界標準;超重設備(貨物)是指車輛總重量對橋梁的作用超過設計活載。
第二條
出口企業應要求這種方法適用于申請出口退稅申報的海關手續。需要海關負責簽證費。
第三條
出口中國企業資產申領出口貿易退稅報關單,應于海關放行貨物通過之日起十五日內(第十五日為法定節假日時順延)辦理工作完畢。海關放行貨物之日指裝載技術出口商品貨物的運輸網絡工具辦結海關相關手續之日。
第四條
出口企業向稅務機關申請出口產品退稅時,必須提供出口退稅報關單,加蓋海關核查章..
第五條
出口企業必須認真填寫出口退稅申報表,并填寫企業申報號碼。
第六條
海關在接受出口企業報關時,對企業申報出口的高稅率產品(產品清單見附件),嚴格審核后應將出口退稅報關單封入關封,交出口企業送交退稅地稅務機關。如報關單位為代理報關企業,則由代理報關企業在關封上注明出口企業名稱、地址,交海關封入關封后,由代理報關企業轉交出口企業送交退稅地稅務機關。
第七條
對海關已簽發出口企業退稅報關單的貨物,如遇特殊教育情況以及發生退關或退運,報關工作單位人員應向原報關公司出口地海關出示一些當地政府主管進行出口退稅的縣級以上國家稅務管理機關的證明,證明其貨物未辦理出口退稅或所退稅款已退回稅務行政機關,海關方予辦理該批貨物的退關手續。
第八條
有關單位或者企業遺失海關已經簽發的出口退稅申報表,要求海關補發的,由出口退稅主管稅務機關出具有關貨物未辦理出口退稅的證明,經海關查證屬實,可以簽發出口退稅申報表。 海關應當簽署“補辦”字樣,并按照規定收取簽證費。
第九條
對出口中國企業進行報關時采取以少報多,以次(廢)充好,以低稅率提高產品冒充高稅率產品等企圖騙取出口退稅行為的,在現場可以發現部分由海關按《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規定數據處理;對出口技術企業向稅務行政機關申報退稅后,發現騙取退稅行為的由稅務機關按“關于進一步加強我國出口市場產品退稅風險管理的聯合通知”[國稅發(1991)003號]的有關政策規定及時處理。
第十條
海關對來料加工再出口的產品,三資企業出口的產品以及按照保稅工廠海關監管生產的出口產品,不得出具出口退稅報關單..
第十一條
用進口材料加工的再出口產品,海關應當在報關單上蓋章“用進口材料加工”。